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吗

如题所述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无权制定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部门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的机构或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
中国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基本任务和职能是:贯彻执行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指示;负责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教育经费、干部和教师的管理工作;领导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工作,并对厂矿企业举办的学校进行业务指导。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规,按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标准,形式和内容都比较规范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1995年1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由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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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29
教育行政部门(educationadministrativedepartment)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的机构或部门。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国家体制、文化传统等互不相同,所以各国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有很大不同。一般来讲,各个国家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分为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两类。2.1中央教育行政部门职能中央教育行政部门,一般称为教育部,是国家一级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门。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国家体制、文化传统等互不相同,所以各国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彼此很不相同。教育行政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如法国,教育部的权限相当广泛,有领导、检查或监督全国公、私立教育机构,确定学校教育的政策、原则,统一规定教学大纲、教学方法以至考试的内容、时间等权力。教育行政实行地方分权制的国家,如美国,教育部的业务活动范围则受到很大限制,在国会通过的《教育部组织法》里仍强调“关于教育的权限和责任,保留给州和地方学区以及州所规定的其他机关”。英国的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称教育和科学部,它和地方──郡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则既非严格的中央集权制,亦非绝对的地方分权制,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合作制的类型。从各国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总的情况看来,既要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彼此取长补短来组织领导教育事业的趋势已日益明显。2.2中国教育部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行政部门称教育部,是1949年11月1日成立的。它所担负的主要职责是: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教育理论,总结实践经验,制订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行政法规和学制等重要制度,制订教育事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②制订普通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中等师范教育、特殊教育等)的具体方针、政策等重要规章制度;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基本文件,组织编审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制订普通学校师资管理的原则、法和师资培训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普通教育工作,组织经验交流。③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政策、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职业技术教育工作。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的具体政策、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规定各类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质量要求和专业目标;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原则,组织制订参考性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规划、组织高等院校教材的编选、审查和出版工作;制订高等院校干部和教师管理的方针、原则、法及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等;统一指导和组织全国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统一管理全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领导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工作。⑤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国职工教育、农民教育,电视、广播大学和各种形式高等学校的工作,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制订机关、团体学及民学校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法。⑥制订少数民族教育的具体方针、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组织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出版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少数民族教育工作。⑦负责与各建交国家政府间进行教育合作和交流,管理教育部门的国际学术交流及援外、外援的有关计划、组织和人员往来的工作等。教育部设有主管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师范教育、计划、科技、外事、基建等工作的司、局,并设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材出版社、电化教育馆等事业单位。除教育部外,中央其他各部、委等业务部门也都设有相应的教育行政机构,主管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事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6-17
  1、根据立法法规定来讲,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制定规章,无权制定行政法规。
  2、对于教育类的行政法规,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起草,但最后还是由国务院决定、公布。
  相关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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