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4.2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 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4.3 承担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设计人员应了解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建设项目使用和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的分布、毒作用特点和有关的预防控制技术。
4.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5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接触人数等,兼顾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人员编制可参考附录 A 表 A.1。
4.6 项目预算设计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