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方是香港企业,对方是国内一般纳税人企业2,交易价格当初说明是含17%的增值税。3,交易汇款是私对私账号4,现在交易完成,我司让对方开具发票,对方说他只能开专用增值税发票,让不能开普通发票为由拖延我司。问题:1,如果交易是说明含税价,对方是否在法律上有义务去税务机关申领普票?(最好有法律条文依据)2,我这种情况,如果对方不开票,是否17点的差价就是属于对方的净利润,而不属于税价?3,如果对方不肯出具普票,在我上述情况前提下,我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