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孩子们踢足球时把对方13岁踢骨折了,责任应该谁来承担,怎样承担责任,法律上的规定,谢谢

如题所述

  体育活动中受伤,如果分清责任?
  一、如果是15岁的小孩故意的,那当然由其承担责任,因其是未成年人,因此赔偿的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二、如果是正常活动中发生的,实际上谁也没有过错,按公平原则,所有参与活动者分摊责任。关于本案中15岁的孩子,该不该担责,一般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足球运动是一项高对抗性的体育竞技运动,参与者应当知道风险。本案中,如果15岁的小孩,其动作行为没有超出足球运动的规则范畴。且无伤害他人的故意,亦不存在重大过失,13岁小孩受伤应属意外伤害事故,故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中,只规定了与有过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抗辩事由,并没有规定自甘风险原则。本案中,二个小孩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由这二个小孩分担损失。
  第三种意见,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所有参与这次足球运动的人都是风险的潜在制造者,也都在运动中体验到运动的乐趣,均是受益者,故都是本案的当事人,由所有参赛的队友一起分担责任,这样更公平。
  三、事实上,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更合理。
  首先,自甘风险是民法中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的一项原则,意思就是已经知道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
  其次,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自甘风险这一原则,但自甘风险最常见于体育竞技活动中, 尤其是像篮球、足球这类有人体直接冲撞高对抗性体育竞技项目,这种竞技性运动的激烈性决定了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所以参与者受到人身损害时,一般情况下,由参与者个人承担责任,别人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法律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但日常体育运动是否应当适用自甘风险尚值得探讨。这是因为,日常体育活动参与者更多是为了锻炼身体的目的,也不可能与竞赛那样正规,有着更多的随意性,其运动强度和速度与正规的体育竞赛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此,日常体育活动的风险要小得多,故参与者不一定会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更不可能有自愿承担风险的意识表示。
  再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在第24条继承了该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中,只规定了与有过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抗辩事由,并没有规定自甘风险原则。民事活动中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小孩们在体育活动中并未约定风险承担方式,又都没有过错,但13岁小孩的巨大损失如果得不到补偿,则显然有失公平,故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
  最后,每一个参与球员,在事故发生后,都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同时,让每一个参与球员都分担责任,不仅更体现公平性,而且因为责任的分散,减轻了赔偿压力,能更好的化解矛盾,取得更加良好的社会效益。追问

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怎样来裁决呢?,谢谢

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是怎样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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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24
如果是在学校的话,校方应该承担责任追问

没在学校,几个孩子一块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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