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强化武汉市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定,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植物在内的保护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则遵循《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明确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林权证书。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第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流转。


第五条 各级政府需承担起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采取措施如设定森林覆盖率目标、制定林业规划、强化执法队伍,以及将公益林建设等纳入财政预算。政府还需组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并支持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


第六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实施相关法律、编制发展规划、森林资源清查,组织造林绿化,监管林地开发,以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需根据自身职责,协同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


第八条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和保护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扩展资料

《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经1995年5月31日武汉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16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办法》分总,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经营管理,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采伐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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