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类型

如题所述

在冲突规范中,"范围"通常只关联一个"系属",但同时也规定多个系属的情况也非常常见。根据系属中连结点的差异,冲突规范可以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首先,单边冲突规范直接指示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这可以是明确指出只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此外,1926年英国《(非婚生子女)准正法》第8条则规定,子女是否因双亲的事后婚姻而准正,若婚姻缔结时生父的住所不在英国,适用该住所地法。尽管单边冲突规范在适用上较为简单,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较低。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国际私法立法的进步,各国已较少采用单边冲突规范。

其次,双边冲突规范通过抽象的连结点推定适用某一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提供以不动产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不动产位于何国的实际状况,推定适用法律。双边冲突规范所指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体现了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对待,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

再者,选择型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上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这类规范可以分为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和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中,几种法律具有同等地位,选择不附加条件。例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其方式依许婚各方的属人法,已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中,几种法律处于不同的地位,首先适用顺序排在首位的法律,只有该法律无法适用时,才能选择其后一顺序的法律。例如,1978年的规定。

最后,重叠型冲突规范的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例如,1902年于海牙订立的《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规范》规定,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均有离婚理由的,不得提出。这表明,是否准许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需要通过重叠适用夫妻本国法和法院地法来确定。

上述四种类型是冲突规范比较常见的分类,从其他角度还可以进行更多分类。将冲突规范分为这些类型,有助于更直观地回答关于冲突规范类型的问题。


扩展资料

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rulesofapplicationof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oflawrules),有的国际条约中称“国际私法规范”(rules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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