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分析

如题所述

1. 法律渊源的差异:大陆法系依赖于成文法,即正式的制定法;而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作为其正式的法律来源。
2. 法律结构的区别:大陆法系延续了古罗马法的传统,通过法典对法律部门的规范和习惯进行统一和系统的规定,法典构成法律体系的核心。相比之下,英美法系通常不倾向于采用法典形式,而是通过单行法对特定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
3. 法律适用技术的差异: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了确定事实外,首先要考虑的是相关制定法的规定,判例不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因此法官在应用法律时缺乏创造性。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审理案件时会参考历史上的判例,将当前案件的事实与先例进行比较,并从中提取适用于新案件的法律规则。此外,法官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技术推理来创造新的判例。
4. 诉讼程序的差异: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强调法官的作用,以法官为中心,具有审问式特点,通常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法庭负责审判案件。而在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以原告和被告及其律师为中心,法官扮演的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角色,不直接参与争论。此外,英美法系中还存在着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的事实判断和法律的基本判断,而法官则负责做出具体的法律判断。
5. 法律分类的差异: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则将法律分为衡平法和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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