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之争议的预防与处理(2)

如题所述

- 三、不可抗力
案例1:
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签约后,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导致巴西出口商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巴西出口商依据合同规定提出延迟或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据可依。因此,我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案例2: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FOB价签定的进口合同,装运港为伦敦。合同签定后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货已备妥,要求我方按约定时间派船接货。然而,我方安排的船舶途中遇到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导致无法按期到达装运港。国际汇率发生变化,英方以我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货物价格,并要求赔偿仓储费。如你是我方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案例分析]
中东战争属于不可抗力,我方不负赔偿责任。依据损益相抵原则,我方可以接受适当提高货物价格。然而,我方有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方式通知对方的义务,并与对方商定是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如果没有按时通知,我方应对卖方因未收到通知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案例3:
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雨伞出口合同,买方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7月初,伞厂仓库失火,无法交货。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案例分析]
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如果属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案例4:
国内某公司于某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由于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次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派船接货。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赔偿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不合理。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然而,我方有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方式通知对方的义务,并与对方商定是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如果没有按时通知,我方应对卖方因未收到通知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案例5:
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定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日商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案例分析]
不合理。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6:
某年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农产品1500公吨给英国某公司,货价为348英镑每公吨 CFR LONDON,总货款为522,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订立合同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于是,我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合同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要求赔偿损失。最后双方协商并同意仲裁解决。问结果会怎样?
[案例分析]
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责任。对于因我方未交货造成的损失,对方可要求合理补偿。
案例7:
某年2月13日,中国某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港方B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港方B负责提供给中方A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当年不少于80吨,次年不少于150吨,第三年不少于200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中方A以来料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货款的本息。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B仅在当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次年9月4日来料17吨,第三年2月1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第三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B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未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方B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港方B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料所致。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港方应该承担责任。
(1)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未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对此,港方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港方已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港方理应预见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将存在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曾出现过甚至还继续存在的不能履行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知:港方以一家工厂停产买不到规定的原料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性质,没有港方的来料,中方就没有加工费可以补偿进口设备的价款,就势必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应负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中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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