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样吗

如题所述

正式的名称,应当是“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过,称之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二者的意思是一样的。只是称呼不同而已。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火灾事故认定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2、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3、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4、第三十三条: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扩展资料: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理由

一、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认定错误。具体时间是2013年5月4号10点40分,中牟县自由贸易区小商品批发零售一条街,门牌号为208号商铺发生的火宅事故。申请人有电话报警记录。

二、 县消防大队做的认定遗漏短路的线路具体是哪一家商铺的电线发生的短路,因为从申请人家屋檐下走的线路有十余根,大约属于五家商铺所有。有照片记录。

三、 通过商铺的线路是由电工安装的,但没有固定在墙上,而是任意悬空,这样安装的线路是不是符合国家规定?对火灾是否起到直接原因。

四、申请人没有看到认定书依据的证据材料和技术鉴定报告,漠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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