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办签证的条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外国人在中国办签证的条件根据签证类别的不同,条件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六条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领事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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