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性质

如题所述

民法性质主要体现为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它的特点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性质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⑴民法性质无疑应是其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体现。但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复杂,要概括出其根本属性并得到普遍认同,确非易事。可以说,学界至今对民法性质具体表现尚无公认的定论。有的认为民法本质应反映为市民社会法、私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实体法。⑵有的认为民法性质是国内法、私法、普通法、实体法。⑶有的认为民法是权利法、私法(原则上)、市民法。⑷而更多的大陆法系学者仅强调民法是私法。何况,在我国大陆对民法性质研究始于20世纪末,⑸之后才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的确,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属性可从不同角度切入评析,但若要揭示事物的根本属性,则应紧紧抓住该事物内在固有属性予以考量。事实上将民法性质定位于国内法、实体法、普通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均无法反映民法独有属性,如普通法与特别法实质是适用依据问题;又如凡法律均应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只不过不同法律侧重点不同而已。因此,深究民法性质,应以市民社会法(或称人法)、私法和权利法等民法独有属性人手。以下就这三方面及其关系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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