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农村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因为耕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所以在承包期内,家庭人数增多或者减少,承包地的数量都不改变,俗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农民和土地之间的稳定关系。
某村民问:以前我们这儿各村民小组有一个规定,即对于承包地5年一调整,生添死退。现在又到了我们村民小组调整的时间了。但对于是否调整,村民们意见不同。请问,到底应不应该调呢?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不区分具体情况,笼统地规定承包地五年一调整肯定是不对的。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原则上来说,30年内不能调整承包的耕地。当然,《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并不是一概禁止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在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承包地。调整承包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出现了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而不能是人口增多等自然、可预见的原因;
②仅限于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是全部集体土地“打乱重分”;
③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④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一律不得调整。
何谓特殊情形?像《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就规定,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是可以调整承包地的:
①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②因土地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交集体组织,要求继续承包的;
③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占用承包地的;
④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土地 、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综上,按国家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将村民小组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