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们买的是期房,合同约定2017年7月31号交房,在交房前一个星期,售楼处打电话通知要延期交房,我们问他房子要延期多久,违约金怎么赔。售楼处讲房子到年底应该能交付,违约金等交了房再说,态度很强硬。关键还有公共维修基金要上涨,业主损失很大,开发商也没说法。更可气的是可以让我们退房,房价涨了这么多,业主怎么可能退房。后来经过一系列的维权行为,开发商迫于政府压力,出了这张告知函。请问有关法律界人士,若果开发商不能履行上面写的,我们能不能告他。这张告知函有没有法律效用?麻烦大家帮帮忙!
您讲太专业,我不太能听懂。签的预售合同有约定2017年7月31号交房,若延期交房按全款的万分之一每天赔付。但是,工地已经停工很久,我们业主为了督促开发商早日完工,就提了几点要求。最后经过磋商,开发商同意了照片上的三点,然后出了这个告知函。现在我们关心的是如果开发商反悔,我们能不能通过这个告知函起诉他,得到告知函上答应的赔偿金额。
追答如果这个告知函是经业主们推选的代表和开发商协商定的,可以视为是合同的补充条款,如果到期还是不能交房业主就可按这个要求赔偿。当然如果还约定了对业主的要求的话一样对业主有效,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是个别或没有超过二分之一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开发商协商的,无法律效力,其他业主依然可按合同条款要求开发商履行责任。
如果这个告知函是经业主们推选的代表和开发商协商定的,可以视为是合同的补充条款,如果到期还是不能交房业主就可按这个要求赔偿。当然如果还约定了对业主的要求的话一样对业主有效,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是个别或没有超过二分之一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开发商协商的,无法律效力,其他业主依然可按合同条款要求开发商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