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超市这样做,侵犯了你朋友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你朋友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2006年2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保险费,单位按省平均工资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8%缴纳,当然还有几年的利息和滞纳金。
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应该承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先找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未果,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到法院诉讼。
申请仲裁之前先准备好工资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书证材料。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