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明去哪里开,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开失业证明的地方和准备的材料如下:1、开失业证明的地方是:(1)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失业人员或暂时未就业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证。这是最直接的一种。(2)人事档案代管部门。按人才中心的有关规定,每年都要缴纳档案管理费,有单位的(单位在人才中心办理了开户手续)可由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的,可自己缴纳。如不签人才中心的管理费,这个无工作证明人才应该开。当然,如果有自行缴纳社保的证明更好一些。2、开失业证明准备的材料是:(1)本人身份证明;(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4)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具的个人银行账号。

领取失业金的标准如下: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法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如下:
1、劳动者按法规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法规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及法律、法规另有法规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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