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子转院途中死亡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主要证据不足,撤销卫健委调查结果

如题所述


封面新闻记者石伟
12月1日,吉林长春的张凤琴拿到了行政诉讼案二审结果,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长春卫健委和长春市政府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前,她认为女儿刘丽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时被注射头孢,医院介绍了无资质的救护车转院,导致女儿途中死亡。因不满意卫健委的调查结论和行政复议结果,张凤琴曾对上述两家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并对医院和救护车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中,法院判定长春卫健委调查回复结果“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将这份结果和行政复议结果一并撤销。
长春市卫健委和长春市政府上诉后,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宣判判决。
涉事救护车
涉事救护车
女子住院打头孢后转院途中死亡
卫健委一审败诉被判定“认定事实不清”
2020年8月5日,刘丽在吉大一院院风湿科住院7天后,因病情恶化转往北京抢救,后在救护车上死亡。
张凤琴称,女儿刘丽有头孢过敏史,2015年、2016年分别在北京协和医院、吉大医院住院,病历上注明了头孢过敏史信息。此次挂号治疗时,向医生提供了这些病历。住院期间,“医生擅自使用了头孢抗生素导致病情恶化”。之后,经医院救护车转往北京时,救护车两次下高速补充氧气,且事后发现救护车是与吉大一院合作的民营公司所属,而这家公司直到出事后一年都没取得执业资格。
医患沟通单上家属签字空白
张凤琴称,刘丽住院的纸质病历与电子病例关于过敏史信息的记录内容不同,疑似被篡改病例;住院期间关于头孢使用的医患沟通单上,家属签名空白。
2022年初,长春卫健委调查后回复张凤琴,称刘丽就诊时否认有头孢过敏史,医生称没看过她在北京协和医院治疗的病例;经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审查、分析,认为诊疗过程不存在医疗过错,且患者死亡后未尸检、转运相关资料缺乏,无法判断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建议家属司法途径维权。
2022年8月,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对张凤琴诉长春卫健委、长春市政府一案宣判。法院判定,长春市卫健委《关于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及长春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均应撤销。
二审判决书
二审法院长文论述证据不足
驳回卫健委上诉
长春卫健委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长春卫健委上诉中称,医生接诊时询问患者及家属,无过敏史是患者自述,用药前也做过试敏,试敏结果呈阴性,因为病历记载无过敏史是确切的、清楚的;医生说没看过既往病历与病历中记载“查阅既往病历肌肉活检病理”并不矛盾,医生描述的是辅助检查,是查看2016年既往病历中辅助检查部分,并不是协和医院病历,也不是2016年的全部病历;吉大一院推广电子病历处于过渡阶段,电子病历与门诊纸质病历互相补充,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两者要保持一致,调查未发现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
长春卫健委认为,一审中“事实认定不清”的判定是错误的。
吉大一院给出了与上述内容相似的陈述。
对此,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给予了长文论述。法院重新强调了卫健委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用药是否尊重了患者和家属存疑;对于刘丽的药物过敏史、医生是否查阅过往病历是否给予关注存疑。而电子病历与门诊手册内容不一致问题,长春卫健委和吉大一院上诉理由中的解释不足以形成合理抗辩。
法院还认为,长春卫健委认为其调查处理事实清楚,但其所有主张都是来自医生的个人自述而无其他佐证,主要证据不足。长春卫健委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不具备合法性,行政复议结果也因同样的原因不具备合法性。一审法院是基于此判决撤销卫健委的《回复》及行政复议结果,责令卫健委重新作出回复。
法院认为,长春卫健委应全面调查,夯实主要证据,如违法事实成立则给予相应处理,如违法事实不成立,重新作出答复。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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