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越级访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越级上访是指信访人越过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层机关,到更高机关走访的一种行为。

越级上访的可能行政机关不会予以受理,越级上访人没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信访,越级上访行为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但不属于违法行为。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上访有效的要求为:
1、说清反映的人和事;2、找对受理部门;3、记住受理人和相关信息;4、逐级上访;5、对于处理答复向工作人员要依据;6、组织者要有掌控力。
并且同时,不要发生聚众冲击围堵国家机关、妨害公务、阻碍交通等过激行为;不要打口号标语;组织实施过激行为者不要自作聪明;不要受到情绪感染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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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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