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如题所述

由普通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导源于美国。最早,在英国封建时代,英国法院认为它可以以大宪章为准则,宣布议会的法律无效,其代表人物是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后来,美国制宪者接过了柯克的理论。汉密尔顿(A. Hamilton)认为,宪法是最高法律,由人民制定,是所有政治权威的最终来源;宪法授予政府的是有限的权力;假如政府有意无意地越过宪法的限制,必应有某个权威使政府受到控制,反抗政府的违宪企图,维护和保卫明白无误地写在宪法上的人民意志的不可侵犯性;这样的权力由法院行使,因为法院是三权分立机关中最软弱的一个部门:不像议会那样掌握钱袋,也不像行政那样掌握刀剑;只要让法院保持独立,就能成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障──法院的职责就是审查一切违背宪法原意的法案并宣布其无效。但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的这一权力,因为大多数制宪者认为民主国家议会是真正的权利保障者。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一案时,首席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判决中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乃是法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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