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用我名义买房

亲戚用我名义买房我父亲在青岛有一套房,本人名下没有(平时有交公积金),想过几年把房子过户给我(目前处于还款状态),我表哥想要用我名义在青岛买房,这样的话,您知道这会影响过几年父母房子过户给我么?

一,以后你再买房子为第二套房,首付由30%提高到70%。(云南昆明是这样,看楼上解答好像有的地方是60%)

二,首套房利率在有些时候是有优惠的,二套房则提高10%。
比如如果你买第一套房时利率打85折,那你现在的利息为 6.5%*0.85=5.525% ,如果你是二套房利率为:6.5%*1.1=7.15%
利率差为1.625%,如果你贷款50万的话,每年你将因此多付约8125元,20年则多付利息16万多。

三,如果他们在还贷过程中延迟还款,就是手头紧了没有按时还后来补上了之类的,则这个信用污点记录在你头上,则你可能因此贷不了款。

四,万一房市崩了,比如他们付了30%首付之后跌了50%于是放弃房子,则银行将拍卖房子用来支付贷款,不足部分由你来继续还。当然你老婆姐夫可能会帮你还的。

上面算的数字不一定精确,因为各个银行贷款政策并不一样,很多地方资料可作假,个人信用污点可以有办法消除,不过都是要付钱的。以上为你的风险。

因为是亲戚,不答应又似乎很抹不开面子,答应了风险和成本都要承担。看你怎么选了。

望采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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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30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我们分以下情况:
(1)亲戚仅以您的房子作为注册地址。
您好,若亲戚只是用您的房子注册公司地址,法律上并无禁止性规定,但建议您与其签署一份关于房屋的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租用房屋的用途,例如经营、注册公司等,明确注册期限等,例如房主可随时要求其将注册地址迁出等,且要求对方保证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违法,避免因对方从事违法犯罪事宜影响您的正常使用。
(2)若亲戚系要用您的名义注册公司,有以下风险:
A、将您作为名义“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运营管理的。
原则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公司的法人地位属于法律拟制人格,法人对外开展民事活动须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但是实践中,由于工商登记仅做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导致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乱象丛生。挂名”法定代表人将给挂名者带来以下法律风险:
(1)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3)其他常见刑事责任“挂名法人”普遍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挂名法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但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常见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罪名。
(4)影响自创公司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B、将您作为“名义股东”的风险: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基于某些原因与其他人订立合同,约定投资收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该与之签订协议的人只是名义上的出资人,即名义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可知,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不管亲戚是以哪种形式注册,建议您事前与其签订对应的协议,将双方的责任义务约定清楚,避免日后有依据。
如有相关问题,可咨询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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