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份拒收部分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名单,客户拒收,银行也拒绝贴现。请问这合法吗?

导致我们现在也不敢收这名单上的银行承兑,客户要求我们出一个联络函,写明拒收理由,这联络函要怎么写?

违反《票据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一旦银行承兑,付款即成为必然,银行即对承兑保证金享有账户质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九条 关于“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的规定,银行可申请解除冻结措施。法院拒不解除的,构成违法冻结,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通过审查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和银行承兑汇票使用登记簿,检查承兑汇票的领用、已用、作废、未用各环节的控制管理是否严格规范,登记是否完整,注意是否存在开出承兑汇票未登记,作废的承兑汇票未收回统一保管等问题。 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应进一步追查,有无利用开出承兑汇票不登记或利用虚假作废承兑汇票搞体外循环等问题。

拓展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票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由于有银行担保,所以银行对委托开据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况下会要求企业存入票据金额等值的保证金至票据到期时解付,也有些企业向银行存入票据金额百分之几十的保证金,但必须银行向企业做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并在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信用额度,如果没有银行授信是没有开据银行承兑汇票资格的。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作为底卡进行保存;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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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27
银行办理贴现是双方自愿的商业行为,银行有选择做或不做这笔业务的权力,也有选择做或不做这笔业务的能力。
而你们作为乙方,面对甲方给你的银票,恐怕没有什么选择权,除非你们生意不想做了。
不大了解,为什么苏州银行也在榜单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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