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患精神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应当按照如下意见处理:
(1)精神病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2)精神病员工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
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
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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