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八章 退 学

如题所述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一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8个学分、或相连两个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20学分者。
对一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8学分者,经过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可以缓期一学期合并处理。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因上述(一)—(五)项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学院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园区学生工作站)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园区学生工作站)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不予负责。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