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如题所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
第三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四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三)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五)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二)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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