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五万但事发前退了,新刑法怎么判

如题所述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有人提出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当然,从本质上来讲,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受贿人之所以有条件收受贿赂,是由于他能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从现有的立法框架看来,除了索贿以外,“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受贿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财物,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意图的,就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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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9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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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6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兰州“两办”主任受贿4.8万 退赃积极被免刑罚

又是接受购物卡和现金,又是接受衣服首饰,担任“两办”主任的洪某某最终忘记了一个事实:这一切都是因她的职务带来的,而非人情使然。11月30日,记者获悉,经兰州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权后,红古区法院于近日对该案一审宣判:洪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现年54岁的洪某某,5年内两次升迁:一次是任命她为兰州市西固区统一征地事务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兼),另一次则是任命为西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任,兼统一征地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

其间,手握实权的洪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得到了不少实惠。兰州中瑞评估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为了给该公司招揽评估业务、及时结算评估费用,先后送给洪某某1.5万元现金,1.8万元的购物卡以及苹果手机、珍珠吊坠、皮衣,经鉴定3样物品价值1.5万元。

之后,洪某某将其收受的现金及购物卡作为福利发放给其单位职工代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张某乙,每人2000元购物卡及1000元现金,剩余1万元购物卡及现金1.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洪某某主动向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于2015年4月14日向红古区检察院上缴收受现金3.3万元及涉案赃物。

鉴于洪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能够主动退清全部赃款、赃物,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较轻,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洪某某的认罪态度,红古区法院判决以犯受贿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兰州“两办”主任受贿4.8万 退赃积极被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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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6-06-03
属于数额较大,入罪,是最低一档,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10万以上50以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07-17
受贿五万,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何量刑应当根据情节等决定,事发前退还属于积极退赃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确定宣告刑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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