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的时装店,白天工人上班的时候被人进店劫杀了,有监控的,未抓到嫌疑人,现在责任怎么认定,该怎

赔偿?

  一、因为涉及刑事犯罪了,因此死亡的,原则上不构成工伤;但有例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构成工伤。

  二、工人是在大白天被人杀害的,与老板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老板无责。

  三、从法律上讲,杀人犯既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在实践中,杀人犯即使最终落网,很可能也没有什么财产来赔偿被害人亲属。现在,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机关虽然有一个司法救助金,但这个钱只是个意思,数额很小的。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工人毕竟是在工作岗位上出事的,作为老板应当对其亲属有个精神安慰,根据自己的能力,适当给点钱也是人之常情。不过,这是人情,不是法律责任。

  2、被害人家属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四、如果老板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老板应当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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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2-17
时装店老板不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出于慰问可以考虑予以其家属一定的补贴
第2个回答  2015-02-17
你好!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公安机关侦查后会移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方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索赔。如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被杀,应属工亡,可申请工伤认定。受害人方有权选择两者之中的一种进行索赔。如果对我的解答还算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好评吧,有什么法律问题还可以进我的法律工作室找我咨询,您的肯定是对我的最大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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