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分为四级
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高级人民法院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设在
地级市(包括
副省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
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等,如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直辖市由于直接管辖区、县,比一般省份的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缺少一级,为确保审级完整,所以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之间,专门加设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四个直辖市分别设两个中级法院。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