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业人士来解答。
我与公司于2010年5月4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
2个月满后,经理以我表现不佳为理由,提出需要将试用期再延长2个月。
经理当时出具了正式的协议,我同意并签字了。
到8月31日我将试用期满了,而我刚刚主动提出了辞职。
我刚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请问
1。我该如何提出申请赔偿呢,公司应该赔偿我多少损失呢?
2。我在第二次试用期间主动提出的辞职,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吗?
请给予详细解答,最好附上法律相关索引,不甚感激!
由于我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知情,所以我的辞职没有以公司侵犯我利益为名提出,而是以个人职业规划的原因提出,双方已在离职协议上签字,请问我能推翻这个协议吗? 我希望以第二十六条为根据,重新提出解除合同,获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这个可以实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