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退出公司股份

我公司于2002年成立,初始注册资金为60万,至2005年公司扩股,我和一些员工参股,我投入资金3.2万。这时注册变更为200万。开始的几年效益很好,但一起未分红。06年利润70万,07年100万,08年130万。09年60万。也就是从09年开始,公司的管理机制出现很多问题,如无端纳入新员工,使公司成本加大,改进设备,支出很大一部分资金。(改进设备的举动根本没有必要)。我想要退出我的股份和这些年公司所欠的分红。但公司总经理说不可能退。我想问一下我应该如何维权?
改进设备动用的资金也没有通过股东会。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15
  根据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因此股东会所决定的事项是公司的大方向和大政策与大的决策方面的事情,至于你说的该进设备的情况这属于总经理的生产性工作的范畴 这只是公司经理在生产经营上的一个失误 你可以提请总经理改正或提请董事会予以罢免 不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都是兼职总经理 你的持股比例仅占1.6% 因此在这个方面很难维权 公司生产盈亏是很正常的事

  至于你说要退股是可以的,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因此 你只要按法律走程序就可以了 不用担心 即使其他股东不同意 你只要找好买受人就可以 无论他们同意与否都可以转让 不一定要转给内部股东 也可以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连续四年未向你分红 你可以请求给予派发 协商不成 可以起诉或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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