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一、〈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明确规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二、中组部、公安部200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1、“停止执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
2、“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