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广西,在市中心有一套居住用的一楼临街房子,今年4月出租给XX居住,然这个月突然发现,XX在未告知我们的情况下,私自把房屋改造成了门面,并且转租给了别人。
家人发现这个情况后,决定要收回房屋。XX得知后,拿着转租所得的押金和房租失踪了。
现在的情况是:
房子的构造已经被改成了门面的构造,恢复有难度且很是麻烦。
妈妈想能否将错就错把房屋改成门面?
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如果未办理这些手续而把此房屋当门面出租,会违反什么规定?受到什么处罚?
麻烦有知道的看官回复一下,谢谢了~
将住房改成商用房,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宅基地上直接将住房改成商业用房;
二是没有宅基证,直接建造商业用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5、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i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居住房屋改商用不办手续的后果:
目前城乡结合部没有房产证或者宅基地证就会变成“住改商”的建筑,如果经有关部门同意不需清拆、给予合法身份的,一般情况需要办理为期一年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再进行相关备案、重新合法证件等。
扩展资料
居住房屋转成商用办理流程:
1、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2、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民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3、由民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