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办证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2.《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3.外地来京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最长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
4.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5.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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