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学校设有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招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组成。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招生规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并研究决定招生录取和新生资格复查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由本校教师和干部组成的招生宣传组,派赴有关省(市、自治区)进行招生宣传和高考(论坛)咨询。学校不把任何涉及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事项委托给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醒考生及其家长谨防他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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