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与抵销分录和盈余公积的抵销与调整
在购买法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将购买日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并以此为基础来计算合并净利润。编制调整分录涉及损益时,是否需要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呢?比如,在购买日,子公司存在一项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该资产尚可使用20年,不考虑净残值。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每年需要调增管理费用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相应地调减盈余公积呢?这仍然需要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和盈余公积的属性进行分析。调整分录是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从经济主体的角度考虑而编制的,而盈余公积则是从法律主体的角度考虑来计提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需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考虑。由于调整分录的结果既不会反映在母公司的报表上,也不会反映在子公司的报表上,而只反映在合并工作底稿上,因此对调整的损益计提盈余公积同样缺乏法律依据。特别是,这种调整并不能提高合并财务报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同理,可对抵销分录作类似的分析。
四、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中盈余公积的抵销与调整
由于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编制的,上年编制合并抵销分录的抵销结果并没有反映在母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因此,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首先对年初的未分配利润等报表项目进行调整。通常,上年调整和抵销分录中涉及损益和利润分配事项的,均应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问题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时是否应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这需要结合上年调整和抵销结果进行考虑。因为本年对年初未分配利润及相应项目的调整主要是为了使根据本年个别财务报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年初数同上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年末数一致(假定不考虑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因此,如果上年编制调整和抵销分录时,没有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那么本年对年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时,自然不应对盈余公积进行调整。根据前述分析可知,调整和抵销分录是从经济主体的角度来编制的,而盈余公积属于法律主体概念,编制调整和抵销分录涉及损益的,无需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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