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如何缴纳契税

如题所述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缴纳契税如下:

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九条: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扩展资料: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缴纳契税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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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因此,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房产出资应该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买卖缴纳契税。计税依据是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利益。税率为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根据财税[2002]191号关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该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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