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

如题所述

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映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和本质。

第二,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第三,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拓展资料: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本质,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精神、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始终,并能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规范。

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以便于执法者、司法者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不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关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比较抽象的法律规范,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则属于比较具体和直接的法律规范。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与其他部门法共有的原则不应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之中,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与纲领作用。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是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具体表现并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特别制度,是指在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为实现立法目的而确立的具有领域性、针对性和特殊性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依据原理:

第一,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共同性和本质性的法律措施。

第三,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

三、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与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关系

(一)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概念: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内处于最高位阶,对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地位的法律。

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具有两方面的背景:

第一,与经济利益相抗衡的环境利益不能及时在国家政治,尤其是宪法上得到充分的反应。

第二,环境问题的对策关系到社会、生活、文化和经济等各个领域,需要综合平衡和统一协调社会各方利益。

(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地位和作用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是2014年由全国人大委员会通过,《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上共分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

《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首先,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制轨道,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

其次,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再次,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体制,促进了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最后,促进了全民法律意识和环境参与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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