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幼升小政策

如题所述

合肥幼升小政策:
一、报名条件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要求截至2020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按照“线下预审、线上登记校验,线上线下报名同步进行”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
1 本市居民子女入学
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入学。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四县一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细则由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2 随迁子女入学
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入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居住证(居住证截至 2020年8月31日满1年,因疫情影响而未能及时签注的视为未中断)、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3 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4 农村留守儿童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摸清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5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落实“一人一案”。公办学校要按照县(市)区确定的学区范围,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县(市)听障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对不具备到校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规范、有效实施送教上门,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
6 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军人子女等。
①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关于〈军 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 号)文件执行。
②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执行。
③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 号)文件执行。
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保障服务工作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合疫防指〔2020〕34 号)文件执行。
⑤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 号)执行。
(2)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分别须县(市)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3)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确有困难不能在 户籍地入学的,可由房产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市,本人户口随父母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②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经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③父母均为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④烈士子女。
(5)西藏山南地区初中代培班学生入学。
合肥三十五中承办西藏山南地区初中代培班,具体招生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和西藏山南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6)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至本市行政区内,随迁子女需要入 学的,由安置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民办学校
1.招生范围
民办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其中市管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合肥市市区范围内招生,区管民办学校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报名条件与公办学校一致,招生计划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按照“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报名、录取。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要求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并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2.录取办法
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可组织一次补录(仍实行网上报名录取),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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