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挂靠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资质挂靠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一旦被查处,将会面临严重的惩罚,双方都需要谨慎,不能为了一时利益,得不偿失。
建议办理一个属于自己的建筑资质,建筑资质办理从最低三级开始,办理流程:
第一步,准备营业执照:申请资质前,建筑企业必须有营业执照。
第二步,根据申请的资质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同时要考取相应的证件:准备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料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九大员、技术工人等。
第三步,提出申请:办理资质的企业要以法人名义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地、州、市建设局,地、州、市建设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报厅建筑管理处。
第四步,审核批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装修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人员、企业资产、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第五步,上报:申请资质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
第六步,公示:建管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
第七步,领证: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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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挂靠社保如何处理?
很多的持证建造师朋友在办理二级建造师挂靠注册时经常会遇到一个转保险的问题,58建筑网小编在这为广大的建筑单位挂靠服务的过程对保险问题的一些经验总结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以期能对关注我们的建筑单位会员和广大的建筑业朋友有所帮助。
目前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规定中有一点,是要求用人单位出示为预注册二级建造师缴纳的养老保证明件,以证明建造师确实是在此施工单位中工作。问题是一般的建造师都在自己原工作单位有保险了,如果要在挂靠单位再买保险就得注销原单位的保险,但挂靠单位用这个证书挂靠只是为了资质升级用,这个保险它们只会给买个短期的注册手续办完了就不买了,那建造师的这个保险怎么办?再转回原单位?再转回原单位,原单位是否还会接收是个问题,就是接收了这转来转去的,就麻烦,单位要是再不接收那就更麻烦,那这个挂靠也就得不尝失了。所以建造师挂靠中很多的建造师朋友是不愿意将保险转来去的。当然如果建造师有原工作单位没有给买这个社保挂靠单位给买几个月道也还好,只是现在一般施工单位都已经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了,这是前提条件,如果没参保,我想这企业也难得注册成立。
所以在挂靠注册过程中如果二级建造师挂靠本人愿意将保险转移至挂靠单位,那就可直接在原单位和挂靠单位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就可以了。
如果建造师挂靠人员不愿意将保险转移至挂靠单位,就目前的行业情况来建筑单位也是能把这个给注册成功的。因为建筑单位可以通过一些关系在劳动局(厅)他们帮忙开个证明件,证明建造师挂靠人员已在挂靠企业参保就可以了。
这样,二级建造师挂靠人员实际上仍在原企业参保,所以这个保险是不是要转其实要看挂靠单位的意见。

第2个回答  2020-09-14
挂靠分二种情况
一是挂资质
二是挂项目了解企企业的用意和企业的基本情况 对证件的安全保护 付款方式 如果和企业在同一地区本人可以带相关证件(身份证 学历证 工程师证)到企业签定协议 如果在外地可以通过快递方式双方签约, 企业收到证件后通过银行把挂靠费用打到你帐上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06-30
 挂靠经营行为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都违反了行政工商规范,均需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被挂靠人违背了行政许可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依照工商规定实施许可,不得将被许可的权利随意转让他人的工商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九条还规定了出让、转借行政许可的责任:被许可人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挂靠人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下,便假冒被许可人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显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第4个回答  2022-06-30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因此,企业若是实际报销职工电话费,可按职工姓名的发票入账。做账怎么处理呀?借:应付职工薪酬-通讯补贴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是税前扣除吗?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42号第二条规定,即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可对应上述两种不同方式,分别按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及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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