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自己手机卡,为何会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如题所述

手机卡已经成为了人手必备的通信工具,每一个手机中,都会有一张手机卡存在。针对不同的人,可能会选择不同的运营商开卡。

如果我们转卖自己的手机卡,就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会制定这样的法律,都是为了防止转卖手机卡,而让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增多。

就我个人看来,这个法律出台的很有必要;对于我们来讲,买卖手机卡,可能会带来下面这两种不利的情况:

一、给个人带来麻烦

手机卡作为我们的个人隐私用品,属于实名制的物品。只有在我们成年以后,才能够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

如果我们将带有自己实名制信息的手机卡转卖,可能就会被对方利用自己的手机卡,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

当警察追查所有卡时候,也只联系到我们个人;但真正实施犯罪的人员,却并不是我们,很多时候我们也属于不知情者。

尽管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大,但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和麻烦。

二、给破案带来困扰

因为手机卡的买卖,也就会使得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对于他们来讲,身份信息不属于自己,在破案的过程中,能够联系到自己的可能性也就会更小一些。

正因为这样的情况下,才会助长一些犯罪分子的嚣张心理。而且在受害者报案以后,想要通过手机号码追踪犯罪人员,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这样情况下,买卖手机卡的人,无疑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自己贪图蝇头小利,而给他人带来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综合上面两方面的情况看来,转卖手机卡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着很深刻的道理在其中。而我们也应该做好个人的防护信息,防止手机卡和身份证丢失。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5-03
2020年3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以周某奇、尤某杰涉嫌诈骗罪,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奇、尤某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奇、尤某杰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针对本案犯罪分子向学生、社会人员大量收购实名制电话卡的情况,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向相关学校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走进学校、工地、城乡结合部,对青年学生、打工人员、无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防止落入“犯罪”陷阱。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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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犯罪分子向学生、社会人员大量收购实名制电话卡的情况,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学校、工地、城乡结合部,对青年学生、打工人员、无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一)涉“两卡”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社会危害严重。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问题较为突出。不少犯罪分子将收购的“两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或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从源头管控,从严打击防范,多管齐下,坚决遏制“两卡”泛滥,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
(二)积极开展“断卡”行动,全力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为遏制涉“两卡”类犯罪,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非法出售、出租“两卡”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两卡”活动的犯罪团伙,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办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联合整治涉“两卡”犯罪猖獗的重点地区,推动惩戒涉“两卡”违法犯罪失信人员,全力斩断“两卡”开办贩卖的黑灰产业链,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
(三)提升法治意识,防止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手机卡、银行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一旦出租、出售,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社会公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各电信运营商、银行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管理,加强内部人员教育和监督,严格防范内外勾结、规避管控的行为发生,防止非法“两卡”流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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