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办理信用卡低保会取消吗?

如题所述

低保户办理信用卡低保会取消吗?

不会有影响的,使用信用卡和低保户不冲突,信用卡不属于资产,不会影响的低保户的资格。低保主要考查家庭固定资产情况,个人收入情况和家人的健康情况,信用卡主要考察个人消费支出比例等情况。两者没有太大关系,所以如果你是低保户,同样可以申请信用卡,二者互不影响。

拓展资料:

1.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2.中国信用卡市场依然是中国个人金融服务市场中成长最快的产品线之一,虽然行业经济效益充满挑战,但受规模效益以及消费者支出增长的推动,今后10年间中国信用卡发卡量的年均增速将保持在14%左右,盈利状况也将趋向好转,预计到2020年,中国信用卡的累计发卡量将超过8亿张。

3.低保户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到年底前,各地将对城市低保户认定进行排查,排查内容之一是,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实现“应退尽退”。民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将有价证券、存款、房、车等财产作为认定低保的重要依据。另外,为保护低保对象隐私,不提倡对低保申请人进行网上公示。

低保户有信用卡会对低保有什么影响?

低保和信用卡没有直接关系。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大额消费时,由发卡银行向商户一次性支付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资金,并根据持卡人申请,将消费资金分期通过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扣收,持卡人按照每月入账金额进行偿还的业务。

过去,信用卡分期付款主要包括账单分期和单笔消费分期两种,银行通常按照所分期数的不同,收取对应的手续费。无论是账单分期和单笔消费分期,其前提都是先产生消费行为,然后银行再对产生的信用贷款进行分期偿还的设定。

扩展资料

国内比较常见的网络平台有:银联在线、快钱、盛付通、支付宝、财付通等。选择不同的平台和银行,收费标准和款项具体到账时间均有所不同。

该种方式主要是通过安装在便利店中的“拉卡拉”智能支付终端完成还款,一般到账时间需2~3个工作日,同时利用这种方式还款免收取手续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卡

低保户可以办信用卡吗?

可以。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法条:

第五十八条 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

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第五十九条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帮助单位卡持卡人将其他存款帐户或销货收入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或帮助个人卡持卡人将其他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低保的可以办理信用卡吗,办了会不会影响低保

低保和信用卡没有直接关系。低保主要考查家庭固定资产情况,个人收入情况和家人的健康情况,信用卡主要考察个人消费支出比例等情况。

办理信用卡流程:

1、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请、联系信用卡业务员上门申请、申请人直接去柜台申请等方式,向信用卡开户行申请信用卡;

2、信用卡开户行工作人员审核,会对申请资料中的电话进行回访,核实申请资料是否真实,信息有误会直接导致申请失败;

3、申请人通过信用卡审核后,会接到开户行的短信通知,等待卡片邮寄即可;

4、接到卡片后申请激活,可按信封中的激活方式激活,一般有电话人工激活,短信激活,柜台激活等方式,根据自身方便决定即可;

5、激活后可正常使用信用卡,注意信用卡的每月还款日和还款金额。

扩展资料: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

(一)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录;

(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

(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第四十五条

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

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第四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在银行网站上公开披露与教育机构以向学生营销信用卡为目的签订的协议。 发卡银行在任何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向学生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必须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

第五十一条

在已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书面协议、电子银行记录或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等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约定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

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持卡人可以采用口头(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书面的方式开通或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发卡银行必须在为持卡人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当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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