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耕地撂荒应采取什么措施

如题所述

1.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尤其是粮食价格长期低迷,从事农业生产不如从事非农产业的效益高。于是,就出现了“弃耕务工”,“弃田经商”为农民的理性选。
2.劳动力的严重不足,导致撂荒。当今农村,普遍都是老人与留守儿童在家,这些老人因劳力有限,不能够承担本户责任田耕作,导致部分田地撂荒。
3.因为自然条件严酷,农村生产基础条件差导致撂荒。我乡是省扶贫乡,交通不便,大多是典型梯田,坡陡山高,田块小而责任田面积多,劳动强度大,大多不能机械耕作,只能靠耕牛耕田。耕种条件差,产量低而不稳,从而导致撂荒。
4.因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导致撂荒。农村土地流转存在有“不愿流转”和“不能流转”的现象,进城务工农民宁荒不转,导致农民身份改变,土地经营权不变的现象。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保护耕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加大耕地流转力度,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应按照“因地制宜、宜粮则粮、宜经则经”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生产经营模式,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培育优势产业。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力度。加大对农技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调动农技人员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与农民一道,共同解决广种薄收和增产不增收的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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