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解决长期以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重建轻管现状,确保其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五条 村级管护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都要实行承包管护,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3年为一个承包期。承包期内,管护人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推荐单位可终止承包合同,并报区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