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微约束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对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构成违纪违法、但有损党员形象的“微行为”进行约束。

通过谈心谈话、电话问访、组织生活会等方式,了解党员八小时内外的现实表现。

加强对存在不当言行党员的跟踪管理,督促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党支部建立党员“微约束”管理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具体情形、联系的支委委员、整改落实措施、整改完成时限等。

将党员遵守行为规范情况纳入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对下达了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党员,一律取消其参与各级评先评优资格,至问题整改完成后第二年起恢复。对因主观原因屡不整改或丧失党性观念、在党员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党员,党支部坚决按照不合格党员处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劝退、除名处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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