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程序以及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2、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4、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行政拘留的条件: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不足以惩戒,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对行政相对人处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供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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