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2、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3、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5、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此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7、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此处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注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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