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对象为证人的应使用什么笔录

如题所述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与证人谈话时,既可以使用监察机关《询问笔录》,也可以使用纪检机关《谈话笔录》。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与证人谈话时,既可以使用监察机关《询问笔录》,也可以使用纪检机关《谈话笔录》。

鉴于纪检机关《谈话笔录》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监察与刑事诉讼顺畅衔接角度考虑,建议尽可能不使用纪检机关《谈话笔录》固定证据。

从而避免在确认该证人证言需要作为证实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时,再重新以监察机关名义转化证据带来的不便和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审核笔录表述是否规范。主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谈话、讯问、询问过程中,是否采取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供述或者客观真实陈述的不当发问方式。

二是对多次作出供述(陈述)且内容不一致的,是否要求被谈话、讯问、询问人明确以哪次为准,并对不一致的情况说明理由;三是谈话、讯问、询问笔录是否客观反映被审查调查人、证人的语言习惯,是否出现笔录雷同、遗漏签名等影响证据效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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