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过充气娃娃,硅胶娃娃就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没有把它定性为淫秽物品,更多的是性活动的辅助品、情趣用品。
从法律逻辑上来讲,如果允许出售的话,那允许消费、允许出租应该是没问题的,从逻辑上讲没问题。如果他是一种营业行为,那他应该取得工商的营业许可登记,没有登记就经营是非法的。反过来如果获得了工商部门的登记许可,这样的营业就是合法的。但这种经营的性质,以营利为目的,有伤社会道德风气,工商部门可能会不予营业许可登记。
就充气娃娃、硅胶娃娃以明星造型出现,依据民法通则,可以按肖像权和名誉权这两方面来起诉,但名誉权可能更贴切一些。肖像权主要是使用明星的照片,而这种把充气娃娃做成明星的样子,是对明星名誉的一种侵害。不过对不对侵害了自己名誉权的商家或个人进行起诉维权取决于明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