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物业服务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如题所述

不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既然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费就是业主应尽的法律义务,笼统的“物业服务质量差”并不能成为推翻合同约定、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理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如果物业公司提供了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也有权拒交。但是这些情况都需要业主保留并提供确凿的证据,否则无故拒交物业费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一、物业费纠纷立案材料有有:
1、当事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
2、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3、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清洁费用及绿化养护费管理费范围
1、工具、工作人员用品;
2、垃圾外运以及请化粪清掏等等费用;
3、绿化工具费、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以及景观维护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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