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但是婚后一起还款,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题所述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析与法条引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关于应当分割部分的计算方式:
(一)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50%;
(二)房屋补偿款=不动产升值率*共同还贷部分*50%
=不动产现价/不动产成本*共同还贷部分*50%
=不动产现价/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契税)*共同还贷部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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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28
你好,如果房子登记在买房一方的名下,实践中如无特殊约定房子会被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只能获得两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剩余的尚未偿还的部分不作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对象,属于婚前买房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名的行为属于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赠与,而且已经发生了房屋产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8 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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