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何变更诉讼主体?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案件变更主体应这样处理:如果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此外,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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