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依据都有什么(需要具体证据材料)?

如题所述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一词,按照汉语辞海的释义:

不靠外力促进而自动:主动关心同学。

能够由自己把握:争取主动。”可以说,在没有外力强制的前提下自发的行动都应当算是主动的行为。那么,在尚未被监测、抽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嫌疑的广告,当事人自行停止发布、纠正违法情形的自然应当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这在我们执法实务中已经达成共识,没有异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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